长春工业大学校友总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长春工业大学校友总会。英文名称为:Changchu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 ,缩写为:CUTAA。
第二条 本会为长春工业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加强校友与校友之间、校友与母校之间、母校与校友所在单位及地区之间的联系,广泛联络校友,凝聚校友力量,激励校友发扬母校爱国敬业、求实创新的优良传统,促进校友共同进步,推进母校事业发展和社会发展。
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维护国家根本利益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接受吉林省教育厅和上级社会团体主管部门的指导、管理和监督。
第五条 本会设工作办公室,办公地点: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路17号长春工业大学南湖校区内。
第二章 职 责
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职责是:
(一) 加强校友之间、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。
(二) 通过校友,促进学校与地方或各校友所在企事业单位之间开展科技研发、人才培养和招生就业等方面的合作。
(三) 受学校委托,及时了解校友的工作情况,积极宣传校友取得的成就,树立校友良好形象,促进校友更好发展,扩大校友及学校的社会影响。
(四) 促进和指导各地区校友会的建设,引导校友共同关注母校发展,了解社会各界对母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价;征集校友对母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,引导校友为母校发展提供各种方式的支持与帮助。
(五) 编辑出版《长春工业大学校友通讯》,建设管理校友总会网站;组织校友协助母校搜集、整理校史资料。
(六) 组织校友开展各种联谊、交流、洽谈、合作活动等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。凡本校校友,遵守本会章程,均可成为本会会员。非本校校友,但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过较大贡献,本人有意愿,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,可成为本会荣誉会员。
第八条 本校校友包括:在长春工业大学及其前身(包括原长春汽车技术训练班、长春汽车技术学校、长春汽车工业学校、中央第一机械工业部长春汽车制造学校、长春工业专科学校、吉林理工学院、吉林工学院)以及原长春理工学院、原长春无线电工业学校、原吉林矿冶学院、原吉林建工学院(大专部)、原延边大学无线电物理专业、原长春煤炭工业学校、原长春煤炭管理干部学院、原第一机械工业部长春第一工人技术学校、原吉林轻工业学院、原吉林省工业设计学校学习、进修、培训过的各类学生、学员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:凡本校校友,直接向校友总会办公室或所在地校友会提出申请并经登记备案,即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三) 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 监督本会工作,向本会提出建议。
(五)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遵守本会章程;
(二) 执行本会决议;
(三) 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;
(四)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五)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,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友代表大会,校友代表大会代表根据《长春工业大学校友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》产生,其职责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 选举(罢免)本会的理事,组成理事会;
(三) 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方针;
(四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(五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四条 校友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代表出席为有效,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五条 校友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提前或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六条 校友总会设顾问、名誉顾问、名誉会长、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校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,对校友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由顾问、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理事组成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:
(一) 执行校友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聘请顾问、名誉顾问和名誉会长;
(三) 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计划、重要问题和其他重大事项;
(四) 筹备召开校友代表大会;向校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研究下届理事会改选事宜;
(五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;
(六) 决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七) 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九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将采用通讯、网络等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 热心校友工作,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;
(三) 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;
(四)身体健康,能胜任本章程所规定的工作
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 检查校友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;
(三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决定副秘书长人选和专、兼职工作人员的聘任;
(三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校友总会工作办公室,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校友总会的各项工作任务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在校友较多的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建立校友会。校友会负责组织开展本地、本单位的校友联谊活动,并接受校友总会的指导监督。
第五章 经费筹集、管理和使用
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 学校划拨专项经费;
(二) 校友自愿捐助;
(三) 其他友好人士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捐赠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财务工作由长春工业大学计划财务处代管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校友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的监督,定期向会员或理事会公布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条 以学校(包括学校所属的部门和单位)为受赠人的校友捐赠,按照《长春工业大学校友捐赠管理办法》管理和使用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
第三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校友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
第三十二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终止时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按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9月22日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